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課稅及扣繳憑單開立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5/4/28

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其生前於金融機構存款所生孳息應如何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其存款所生孳息,依生前是否給付區分,為利民眾瞭解,舉例並表列如下:

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10月31日死亡,A銀行於114年6月21日及12月21日給付利息所得,A銀行於115年1月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應將114年6月21日給付所得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6月21日之利息所得,開立憑單予被繼承人甲君;另114年12月21日給付所得期間為114年6月22日至10月31日之利息所得,屬甲君遺留之權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需填報扣免繳憑單;又114年12月21日給付所得期間為114年11月1日至12月21日之利息所得,為繼承人之所得,如繼承人尚未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可暫免填發憑單,待繼承人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後,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被繼承人甲君114年10月31日死亡
利息給付日利息所得期間所得人扣繳憑單開立方式
114/6/21114/1/1-6/21甲君依所得稅法第88條扣繳,開立憑單予甲君。
114/12/21114/6/22-10/31甲君該部分利息於甲君死亡時尚未給付,屬甲君之遺產債權,併入甲君遺產總額徵免遺產稅,免徵所得稅,不需填發憑單。
114/11/1-12/21繼承人屬繼承人所得,遺產分割前可暫免填發憑單,辦妥繼承後再按實際繼承人填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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