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5/5/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年度中由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加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申報時應視營利事業是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實施要點)辦理申報而有所不同:
一、營利事業若採擴大書審申報者,依擴大書審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查定營業額應併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依擴大書審要點規定之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二、營利事業若採查帳申報者,該查定之營業額應併計使用統一發票期間之營業額及非營業收入,減除依所得稅法規定之成本費用損失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